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7年6月29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评议对象是指被评议的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
(二)区人民法院;
(三)区人民检察院;
(四)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情况;
(三)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五)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廉洁从政情况;
(六)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组织
第六条 评议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为评议的承办机构,负责办理评议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评议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进行,分四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调研阶段、评议阶段、整改阶段。
第八条 年度评议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代表满意度测评结果确定区人大常委开展工作评议的单位。
(二)其他需确定为评议单位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章 准备阶段
第九条 制定年度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评议机构。
(一)年度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二)工作评议机构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联系评议单位的人大工作机构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相关专题调研、组织集中评议和跟踪评议后整改等工作。
第五章 调查研究
第十条 被评议单位收到工作评议通知后,应迅速根据工作职能,对照存在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自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评议内容进行深入调查,在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一)确定调查提纲。由工作评议机构根据评议工作需要,结合被评议单位工作自查报告(征求意见稿)确定调查提纲,发至各调查组成员。
(二)广泛听取意见。工作评议机构分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召开被评议单位干部职工大会。被评议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听取单位主要领导作工作汇报。
2.开展民意测评。被评议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按评议的内容进行测评。
3.在被评议单位分组座谈。(1)领导班子成员;(2)中层干部;(3)一般干部职工。
4.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各组深入机关单位、镇(街道)以及社会各界,听取他们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机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调研工作。
第十三条 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各组开展调查了解工作情况汇报,对被评议单位的自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被评议单位修改后正式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开展评议
第十四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对被评单位进行公开测评。会议程序: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自查报告,重点是整改情况报告;
(二)分组讨论,听取与会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评议意见;
(三)各组召集人作评议发言,工作组作评议主题发言;
(四)参评人员现场提问,被评单位答问或陈述;
(五)归纳总结审议意见和建议,并对被评议单位是否通过评议进行表决;
(六)审议被评议单位工作评议的报告(草案);
(七)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评议的报告(草案)进行表决;
(八)评议结束,由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通过评议的单位在评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报送评议工作总结;未能通过评议的单位,要认真研究措施,继续进一步整改,三个月后接受常委会会议再次评议。如仍未能通过,则作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继续开展工作评议。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评议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向区委作出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区委组织部,印发相关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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