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7 来源:高明区人大 字号:     【打印】 【关闭窗口】

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7年6月29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评议对象是指被评议的工作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事业单位;

(二)区人民法院;

(三)区人民检察院;

(四)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情况;

(三)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情况;

(五)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推动廉洁从政情况;

(六)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评议组织

 

第六条  评议由常委会组织实施,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为评议的承办机构,负责办理评议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评议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进行,分四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调研阶段、评议阶段、整改阶段。

第八条  年度评议单位的确定。

(一)根据代表满意度测评结果确定区人大常委开展工作评议的单位。

(二)其他需确定为评议单位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章  准备阶段

 

第九条  制定年度评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评议机构。

(一)年度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二)工作评议机构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联系评议单位的人大工作机构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相关专题调研、组织集中评议和跟踪评议后整改等工作。

 

第五章  调查研究

 

第十条  被评议单位收到工作评议通知后,应迅速根据工作职能,对照存在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自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围绕评议内容进行深入调查,在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一)确定调查提纲。由工作评议机构根据评议工作需要,结合被评议单位工作自查报告(征求意见稿)确定调查提纲,发至各调查组成员。

(二)广泛听取意见。工作评议机构分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召开被评议单位干部职工大会。被评议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听取单位主要领导作工作汇报。

    2.开展民意测评。被评议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按评议的内容进行测评。

3.在被评议单位分组座谈。(1)领导班子成员;(2)中层干部;(3)一般干部职工。

4.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各组深入机关单位、镇(街道)以及社会各界,听取他们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机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调研工作。

第十三条  召开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各组开展调查了解工作情况汇报,对被评议单位的自查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被评议单位修改后正式报区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开展评议

 

第十四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对被评单位进行公开测评。会议程序: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自查报告,重点是整改情况报告;

(二)分组讨论,听取与会人员对被评议单位的评议意见;

(三)各组召集人作评议发言,工作组作评议主题发言;

(四)参评人员现场提问,被评单位答问或陈述;

(五)归纳总结审议意见和建议,并对被评议单位是否通过评议进行表决;

(六)审议被评议单位工作评议的报告(草案);

(七)对被评议单位工作评议的报告(草案)进行表决;

(八)评议结束,由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通过评议的单位在评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书面报送评议工作总结;未能通过评议的单位,要认真研究措施,继续进一步整改,三个月后接受常委会会议再次评议。如仍未能通过,则作为下一年度重点监督对象,继续开展工作评议。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评议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并向区委作出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抄送区人民政府、区委组织部,印发相关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