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7 来源:高明区人大 字号:     【打印】 【关闭窗口】

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办法

 

2017年629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询问、质询的对象是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驻区垂直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或者受询问单位、受质询单位)。

    第四条  询问和质询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问。

第六条  询问可以由一个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七条  受询问单位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专题询问建议: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事项或有关问题;

    (五)对经济运行、社会管理、民主民生等方面的热点难点督促整改的问题;

    (六)其他需要提出询问的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议题建议进行汇总,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专题询问议题。

    第九条  开展专题询问可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常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有关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及工作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负责拟订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专题询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专题询问的必要性;(二)开展专题询问的安排:询问的组织机构、询问的议题、询问的主体、询问的内容、询问的方式、询问的时间;(三)开展专题询问的步骤:询问问题的提出,主持人、询问人和答复人、问答方式;(四)开展专题询问后的整改;(五)开展专题询问的服务保障。

    专题询问方案确定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通知受询问单位,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专题询问工作小组应充分了解询问对象的准备情况。根据准备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受询问单位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涉及专题询问的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视询问问题在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

    专题询问由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人和列席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

    被询问人指专题询问事项涉及的“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关人员,不属于被询问人的“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领导,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列席。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专题询问。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提出询问,一般不超过三分钟。被询问人每次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一次专题询问活动,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

    第十四条   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讲套话。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全面详实,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在听取回答后,询问人及其他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被询问人应予回答。

    一个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根据询问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可就该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询问单位的回答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询问单位再作回答,或委托相关工委就所询问议题进行检查督促,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结束七日内,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将专题询问和审议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由受询问单位研究处理和整改。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办理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可以提请常委会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三章  质询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的质询案。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一府两院”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且受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条件解决而没有得到较好解决的,社会反映较为强烈,需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的;

(三)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

(四)对执法检查、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视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以及代表建议办理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或单位重视不够,不及时进行整改,答复敷衍的;

(五)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其它需要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质询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质询范围:

    (一)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二十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提质询案。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单位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进行质询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一)质询的主体;(二)质询的对象;(三)质询的问题及内容;(四)质询的方式;(五)质询的时间;(六)质询的场所等。

第二十三条  确定口头答复的质询案,受质询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参加会议。质询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质询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受质询单位主要负责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提出改进工作的思路和对策。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有关会议和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单位的答复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要求受质询单位再次答复,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单位答复的情况,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就所质询的事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就质询事项做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督办,督办结果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单位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专题询问和质询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质询单位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质询案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整理存档以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