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站以人大代表为主体,以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社情民意、推动解决基层实际问题为工作内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参加联络站活动的人大代表应通过法定途径反映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条 镇(街道)人大具体负责联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对联络站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镇(街道)设一个联络总站。联络总站设在镇(街道)人大办。进站代表主要由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以及各联络站站长组成。设站长1名,由镇(街道)人大主席(主任)担任。设兼职联络员1名,由镇(街道)人大办主任担任。
第六条 各镇(街道)在村(居)设联络站。联络站分一类联络站和二类联络站。一类联络站,进站的各级人大代表应在6名以上,其中本辖区的代表至少有1名;二类联络站,进站的各级人大代表应有1至3名,其中本辖区的代表至少有1名。联络站设站长1名,由代表担任,设兼职联络员1名,由村(居)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活动形式
第七条 为进一步丰富联络站的活动内涵,提升代表联络站的工作实效,采取“联络站+”的活动形式开展活动。
第八条 “联络站+代表四进(进公司企业、进商会协会、进学校医院、进社区村居)”。要求代表在到联络站接待的基础上,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一类联络站每年安排代表4次进站接待群众,2次“四进”;二类联络站每年安排代表3次进站接待群众,1次“四进”。
第九条 “联络站+代表之声”。依托联络站这个联系群众的平台,及时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代表在“代表之声”网络平台发帖的方式,反映群众的真实诉求。
第十条 “联络站+代表建议”。代表要把从联络站接待群众和“四进”中获得的问题,作为起草代表议案、建议的素材内容。每个联络站每年至少提出一条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或建议,把群众的心声和愿望带到人民代表大会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代表要认真听取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对能即时解答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进行解答;对不能即时解答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属于联络站所在的村(居)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由负责接待的代表转交村(居)委会处理;
(二)属于镇(街道)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由镇(街道)人大出具拟办意见后转交镇(街道)相关部门处理;
(三)超出镇(街道)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可通过“代表之声”网络平台提出,可在大会期间作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提出,也可通过镇(街道)人大转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下意见、建议和问题不作交办处理:
(一)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已经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
(三)相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当中的信访事项。
对上述不作交办处理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代表应告知并引导群众依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并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解决或者作出答复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由联络站予以公布。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联络站要有固定场所、有设备设施、有工作队伍、有计划安排等,便于代表开展活动,保证站点正常运转。联络站要悬挂“人大代表联络站”牌匾、工作制度、人大代表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 联络站负责安排代表接待群众,也可应群众要求安排约见代表。
一类联络站每单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组织代表进站活动1次,二类联络站每季度组织代表进站活动1次。每个接待日,联络站要提前5天公告代表进站的时间安排,并通知代表进站接待群众。
每名代表每年进站接待群众和参加“四进”活动总次数,原则上不少于4次。
第十六条 联络站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台账要详实登记进站代表的工作情况,包括活动时间、方式、内容以及进站代表和接待群众人次、社情民意收集及办理等情况。要强化代表履职登记制度,每年年底向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报送代表进站履职情况。
第十七条 代表要切实增强履职意识和履职责任感,服从安排,按时参加接待和走访活动,做到热情有礼,耐心聆听,认真记录,跟进群众意见交办工作。
第十八条 代表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并积极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关心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热点、难点问题,做到知情知政,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第十九条 每个联络站在接待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联络员将收集到的信息,以报表方式报所在镇(街道)联络总站。
第二十条 联络总站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做好交办和跟进办理工作,每季度以简讯等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情况。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人大要不断完善代表接待群众的长效工作机制,探索联络站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代表联系群众方式多元化。
第二十二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接待群众,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区人大常委会专项列支联络站建设和日常运作经费。镇(街道)人大要积极创造条件,精心组织,为代表接待群众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联络站开展接待群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交流、总结和推广经验,提高工作实效。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接待工作,或者长期不组织代表开展活动的,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人大和村(居)委会应当为联络站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联络员从事联络站工作应该作为正常的工作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21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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