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1 来源:高明区人大 字号:     【打印】 【关闭窗口】

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试行办法

 

2019219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区人民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真正成为造福于民、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区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评估论证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全体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代表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实事项目办理的监督,必须坚持在区委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提升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为目标,着力推动政府主导型的民生项目与群众需求型的民生实际有机结合,保障民生实事项目城乡分布上更加均衡,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征集由区政府主导实施。

第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迫切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重大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原则上当年度应办结,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展下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界人民群众对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托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代表联络站等工作平台,以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广泛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积极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征集到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区政府办公室开展可行性研究,形成初步候选项目方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提交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票决。票决项目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20%。

   

第三章  项目票决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代表票决区政府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安排。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或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个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大会应安排必要的时间进行审议。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情况的汇报,依法将候选项目提交大会进行差额票决。

第十二条 票决前由大会通过票决办法。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择项目,按照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正式项目。

第十三条 票决结果如出现得票排序靠后的若干候选项目票数相同,无法直接确定正式项目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

第十四条 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以大会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由区政府根据票决结果,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分解督办,由承办民生实事项目的责任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等,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承办民生实事项目的责任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对民生实事项目予以调整、中止的,应当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将监督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按照职能分工安排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区人大常委会年中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年底审议和测评区政府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  效果测评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于每年年底组织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人大代表测评会,听取区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题报告,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九条 区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逐项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档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测评结果报送区委,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公布,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区政府应向区人大代表作出解释与说明。对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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