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
暂行办法
(2018年3月19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区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意识,提高区人大代表履职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履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代表履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区人大代表个人的履职档案,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记录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全面真实地掌握代表的履职表现及其发挥的作用。代表履职考核情况作为代表任期届满后,推荐为连任代表候选人的依据之一。
二、考核内容
1.培训学习。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小组、代表专业小组的学习培训。
2.出席会议。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踊跃发言。
3.提出议案、建议。积极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出议案、建议。
4.参加活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的情况,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担任各类监督员。
5.视察调研。围绕全区工作中心,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认真开展视察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撰写调研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6.小组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
7.联系群众。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参加代表联络站活动或在高明区“代表之声”平台反映群众需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8.守法自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本职岗位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汇报工作。
三、考核办法
1.代表履职评价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大会秘书处和代表团共同填写;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代表小组根据代表日常情况进行填写。
3.每年年底,先由代表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上交代表小组后,由代表小组根据组织评定及考核总分情况,按要求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定,评定意见分履职好、履职较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四类,由代表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区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审核存档。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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