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和
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2019年5月14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广东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大代表个人或者集体自发组织持代表证视察调研,以及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活动。
第三条 人大代表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集体联名提出持代表证视察、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四条 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视察或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视察或约见的内容和对象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街道人大主任、副主任,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街道办事处组成人员,镇(街道)人民法庭庭长。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四)区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人大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七条 对以下问题不宜提出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事项;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的事项,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事项;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统筹安排,并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提供服务保障,确保约见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接到人大代表提出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后,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汇报,征得同意后,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快落实好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可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加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
第九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延期举行,或者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并说明情况。
第十条 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要求的,活动可合并安排。
第十一条 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主持。
第十二条 被视察或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人大代表,同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对相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提出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的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区人大代表持代表证视察或约见活动,为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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