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区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满意单位”
称号的决定
(2020年8月14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直有关单位、上级驻高明有关单位:
区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区十五届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进行了满意度测评。经统计,区人民检察院测评总得分排名第一,且无不满意票。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案)>的通知》(明常字〔2019〕26号)测评结果运用的有关规定,并经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区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满意单位”称号。
希望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发扬成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一府两院”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受表彰的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职责,敢于担当作为,不断提升工作质量,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奋力开创高明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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