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梁俭明同志因工作调动辞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求的决定
(2021年11月2日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佛山市高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梁俭明同志因工作调动辞去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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