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
佛山市高明区人大常委会是佛山市高明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依法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要职权如下: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六)监督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监督区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十二)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行使区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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